第一條宗旨
為培養校園運動風氣,推展學生多樣化的運動習慣,期望能夠讓明德的兒童在充滿活力與健康的環境下成長,從學生運動團隊基礎組訓,有計劃培育人才,發展學生潛能,鍛鍊健全體魄,發揮團隊精神,進而爭取校譽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社團組織
一、本校足球社團(以下簡稱:本社團)設管理老師、教練及家長後援會。
二、所有社團正式社員之家長皆為後援會之當然成員,不得拒絕,其會長、副會長由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幹部由會長指派,無任期限制,共同協助社務工作。
三、教練之聘用及管理由管理老師及家長後援會共同監督與考核。
第三條社員管理
一、本社團正式社員必須繳交學費,並應儘量出席本社團練習,無法上課時,應事先請假。
二、社員獲得代表本校參加校外團體賽資格者,應依教練指示,出席賽前配合集訓,若因正當理由缺席應請假。
三、若社員當學期缺席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,或遲到次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,下學期應予退社。
四、若社員有違反社團訓練規定及社團安全規定、破壞社譽、不服管教等情事,經管理老師、教練同意得暫停本社團社員資格,若情節重大得予退社處分。
第四條訓練管理
體能及足球專業訓練由教練視本社團社員程度予分組練習,擬定訓練項目及時間,經管理老師及家長後援會同意後公布實施,定期公布體能測驗成果並記錄存查。
第五條競賽管理
團體賽:
1.當年度欲參加之團體賽事由管理老師、教練及家長後援會共同討論後決定,稱為年度表定賽事,一律由教練帶領本社團社員出賽,於報名截止日前由教練公告社員選拔標準,經管理老師同意後決定出賽名單。
2.若非屬年度表定賽事,而由本校學生自行組隊以本校名義參賽並經管理老師及教練同意者,得請公假,教練得不隨行。當有特殊情形,管理老師得隨時徵召本社團社員出賽。
第六條其他
本辦法由管理老師、教練及家長後援會共同擬定,自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三月起實施,若有修改應通知所有社員及家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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