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小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103.09.28. 103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家長會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」(以下簡稱:本會),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。
第二條 本會之監督指導機關為明德國小(以下簡稱:本校)。
第三條 本會之一切決議與執行均應以提供社員良好的學習環境為依歸。
第四條 本會之會議決議事項均應彙整於組織章程或實施細則,於新會員加入本會時,以此遵循並確認簽名後,歸檔存查。
第五條 本會如遇爭議時,應依組織章程或實施細則之規定辦理。
第二章成立宗旨
第一條 協助「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民小學足球社團」(以下簡稱:本社團)活動及發展。
第二條 資助人力、物力,提供社員良好的足球訓練學習環境。
第三條 提供社員、教練與家長間溝通協調橋樑,以提昇正向的人生態度,團隊紀律,規律生活為主要目的,進而求得足球技術與成績的精進。
第四條 提供社員間及其家長(或監護人)間之聯繫。
第三章會員之權利義務
第一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加入足球社團者,其家長(或監護人)即具有本會之當然會員資格,得參加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之會員大會。
第二條 會員於每學期應捐贈一定金額作為「足球社團專用基金」(以下簡稱:社費)。
第三條 前述所稱家長(或監護人)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。以「一位社員一位家長(或監護人)」為原則。
第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。
二、出席本會舉行之會員大會。
三、繳納足球社團專用基金。
四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,與其他應盡的義務。
五、宣揚本會宗旨,協助本會之會務工作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:
一、有參加會員大會的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二、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三、得分享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。
第四章組織及工作職責
第一條 本會置會長、副會長、財務組、文書組、活動賽事組及資訊組、攝影、醫護等。
會長工作職責:
一、會內及會外溝通協調之代表。
二、負責會務之處理、整合及推動並透過足球社團部落格或網站發佈。
三、代表本會與校方溝通協調有關招收社員、得獎表揚及社務報告。
四、代表本會與教練溝通協調有關訓練、比賽及聘用簽約事宜。
五、會務之相關資料整理與歸檔。
副會長工作職責:
一、協助會長推展各項措施及連絡組事宜。
二、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,由副會長代理職務。
三、代團購社員足球、護脛、社服等。
四、協助本會之各項會務工作。
財務組工作職責:
一、保管以會長名義開戶之本社團存摺。
二、紀錄本社團各項支出,並保存其記錄及其相關收據或發票。
三、支付各項相關於社團之費用。
四、每月應提出「社費收支明細表」(不含前一月份),並於公佈欄公告之。
五、每學期應提出「期初預算報告」及「期末結算報告」。
文書組工作職責:
一、各項會議紀錄之製作及保存。
二、負責社員及其家長(或監護人)通訊錄。
三、輔助副會長執行各項會議及團務連絡通知。
活動賽事組工作職責:
一、各項聚會及學年度活動規劃與執行。
二、協助本社團參加各項比賽事宜。
三、比賽前後之行政庶務準備。
四、比賽中餐飲與營養品之訂購及其相關活動之執行。
攝影組:
負責各次比賽及活動影音紀錄業務。
醫護組:
負責醫療安全相關事宜,並不定時補足醫療配備。
資訊組工作職責:
一、負責本會部落格或網站之架設與維護。
二、負責本會在網路上的宣傳事宜。
三、比賽後各項成績紀錄、照片及相關網頁製作。
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
第五章選舉與交接
第一條 會長、副會長,於每年九月會員大會時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並有財務文書組、活動賽事組、資訊組等,設置組長一位,幹部成員皆由會長指派,幹部無任期限制。以上皆為義務無給職。
第二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幹部成員,以本社團社員之家長(或監護人)為限。
第三條 本會每位會員均須分擔會務(得自由選擇其中一組參加)。
第四條 會務之交接包括社費、帳冊、會務紀錄、檔案、印信及經驗傳承(包括新、舊會長及幹部,校方代表得列席)。
第六章會議
第一條 本會之會議,分會員大會、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條 會員大會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舉行一次。
第三條 會員大會應以書面、E-MAIL或電話通知會員參加,並得依需要邀請校方、教練或相關人士蒞臨指導。
第四條 會長依會務之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或五分之一會員連署召開之。
第五條 會員大會舉行時間及討論事項,須至少二週前公佈並以書面、E-MAIL或電話通知會員。
第六條 每學期期初會員大會,會長及幹部須提出該學期預算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第七條 會員大會需至少三分之一(含)以上會員出席,且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議決該會期所有提案。
第八條 會長、幹部之罷免得經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,在會員大會上,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成立。如罷免成立,應即刻進行會長或幹部之補選。
第九條 本會之組織章程非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不得變更。
第十條 本會之實施細則非經會員大會或幹部會議之決議,不得變更。
第七章足球社團專用基金(以下簡稱:社費)
第一條 每學期社費支出總額不得超過每學期社費收入總額。
第二條 社費收入來源:
一、會員所繳納之費用。
二、上學期度社費結餘款。
三、其他:如家長(或監護人)捐款或外界之捐贈。
第三條 社費支出原則以下列項目為限:
一、訓練消耗品:練習球、足球框、三角錐、計分板…等。
二、比賽相關費用:團體賽報名費(個人賽請參賽社員自負)、餐費(僅提供帶隊老師、教練及社員,工作人員6位(非假日)、交通費及住宿費(僅提供帶隊老師及教練,社員及家長(或監護人)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自負,若家長支援車輛接送(限參賽人數)可和後援會經費申請油資補貼。
三、其他與社務工作相關之費用:行政文書費、聚餐活動費、移地訓練費…等。
第四條 會長、財務文書組長應於每學期期初會員大會協力提出「期初預算報告」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方可動用經費;期末會員大會則應提出「期末結算報告」。
第五條 社費任何支出均須依照期初會員大會預算決議動用,若臨時須動用經費,五千元以上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通過後才能動用。
第六條 財務文書組長每月10日應提出不含上月之「社費收支明細表」,經會長鑒核後,除公告於本社團公佈欄外,並應列冊歸入檔案供會員查閱。
第八章師資
第一條 教練之聘用,於每學年度開學前聘請專職教練,外聘教練名單由管理老師提出,本會會員如有合適人選,亦得推薦予管理老師一併提交本會會員大會討論。如有必要,得邀請外聘教練列席說明。聘請案由會長向社團委員會檢具相關資料申請,經社團委員會會議通過核聘,聘期一年,得續聘之。
第二條 教練於各學期期初大會時,得列席以書面並說明訓練計劃、訓練目標及參加各項桌球比賽等事項。
第三條 教練得訂定「足球社團安全及訓練規定」,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公佈,供全體社員遵守。
第四條 會員應尊重教練之職務執行,不得干涉與干擾,如遇爭議時,得於本會開會時,溝通協調之;如遇緊急時,得請會長一同前往溝通之。
第五條 若社員嚴重違反社規且經勸告無效者,教練有權要求退社。
第九章附則
第一條 學期中新加入之會員,須繳納全額之社費;學期中如有社員退社者,其家長(或監護人)所繳交之社費不予退還。
第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幹部會議通過後,提交本會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送學校及家長會備查。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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