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外社團作業要點

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北市教國字第09940827600號修正函頒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北市教三字第09334049100號訂頒

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北市教國字第10043565500號修正函頒

 

一、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收費項目如下:

鐘點費課外社團教師及助理教師之授課鐘點費用

行政費辦理課外社團行政作業所需之加班費、導護費、誤餐費、成果發表會、至校外

參與展演或競賽費、獎金,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、郵電費、印刷費、水電費、維護費、交通費

教材及學習材料費:社團活動實際需要之教材、學習材料費。

 

二、各校辦理課外社團之鐘點費及行政費收費基準如下:

鐘點費及行政費: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,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(此為經費運用上的最大支出)。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,並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。

場地費:學校的場地費指的是場地水電費的支付。

教材及學習材料費:社團活動實際所需另行添購之學習教材、專業器材等,可以向學校申請,亦或是建議優良的專業廠商給學校,經由校方的會計程序同意後,統一辦理採購。而所採購來的器材,學校希望公平互惠的原則下,全體師生都可以使用。至於相關物品的保管與放置場所,請再與學校協調協商。

 

二、社費說明

臺北市北投區明德國小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103年第一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正後條款決議)

 

第一章足球社團專用基金(以下簡稱:社費)

第一條    每學期社費支出總額不得超過每學期社費收入總額。

第二條    社費收入來源:

一、會員所繳納之費用。

二、上學期度社費結餘款。

三、其他:如家長(或監護人)捐款或外界之捐贈。

第三條    社費支出原則以下列項目為限:

一、訓練消耗品:練習球、足球框、三角錐、計分板…等。

比賽相關費用:團體賽報名費(個人賽請參賽社員自負)、餐費(僅提供帶隊老師、教練及社員,隨行家長(或支援家長)共六位、交通費及住宿費(僅提供帶隊老師及教練),社員及家長(或支援家長)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自負,若家長支援車輛接送(限參賽人數,自行開車前往不計),可和後援會經費請款(油資補貼及停車費)。其他與社務工作相關之費用:行政文書費、聚餐活動費、移地訓練費…等。

第四條    會長、財務文書組長應於每學期期初會員大會協力提出「期初預算報告」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方可動用經費;期末會員大會則應提出「期末結算報告」。

第五條    社費任何支出均須依照期初會員大會預算決議動用,若臨時須動用經費,五千元以上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通過後才能動用。

第六條    財務文書組長每月10日應提出不含上月之「社費收支明細表」,經會長鑒核後,除公告於本社團公佈欄外,並應列冊歸入檔案供會員查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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